《华夏教育》

吴琳灿

湖北中医药大学中医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要:本论文致力于对高校辅导员在承担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任务时所遭遇的错综复杂的现实困境进行全景式、深层次的学术探究。论文建构了一个从理论廓清、价值阐释到困境纵深剖析的研究框架。首先,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细致严谨的理论界定,剥离其复合型内涵并解析其多维构成要素。其次,从个体社会化、社会法治化及辅导员角色功能三个层面,系统论证了此项工作的深刻价值意蕴。研究的核心部分集中于对现实困境的多维度检视,从角色定位的模糊性矛盾、专业知识的结构性短板、教育资源的系统性匮乏、体制机制的协同性缺位,直至学生主体接受心理的复杂性障碍,层层深入,揭示了困境之间的内在关联与共生逻辑。论文旨在超越表象描述,触及高校法治教育在微观执行层面的结构性张力,为寻求困境的破解之道提供扎实的理论依据与系统的反思视角。

关键词: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培育机制;现实困境

引言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全民法治素养的国家战略指导下,高等教育场域里的法治教育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要性。大学生是国家未来建设的栋梁,大学生法律素养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法治社会建设的速度和质量。在宏大的叙事里,高校辅导员被期待担当起重要的角色,是联系法律知识体系和学生日常生活间的纽带,把法治精神注入到青年的思想成长当中去。但是理论和政策上的高期望同育人实践中具体的实施存在着一条难以跨越的鸿沟。辅导员在法律素养的培养上步履维艰,存在着许多互相纠缠、互相加强的现实困境。这些问题既表现出辅导员个人能力同自身期望相脱离的情况,又体现出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资源调配逻辑和教育方式对于应对新的法治教育要求存在迟滞或不合适的地方。因此,对困境进行系统的、学理性的审视,并不是对工作难点的罗列,而是一种认识当下高校法治教育实践逻辑、寻找优化路径的必要条件。本文试图摆脱泛泛而谈的窠臼,在辅导员工作具体的环境里,探究辅导员在多重结构性约束下行动的困境,希望可以提供更有解释力、更有建设性的学术思考。

1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内涵解析

法律素养是现代公民素养的重要组成,它不是简单的法律知识的积累。对于正处在世界观、价值观塑造阶段的大学生来说,其法律素养的内涵是具有特殊复合性和动态发展的特点的。它首先表现为一种理性的认知架构,即对本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主要原则以及与本国紧密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正确的认识和把握。认知只是基础,不是结束。更深层次的含义就是一种内化了的价值认同和情感归属,即从内心上确立起对于法律权威的尊重、对于公平正义的信仰、对于程序理性的遵守,把法治精神当作个人价值观的一个重要部分。最高层次的内涵就是一种稳定的行为模式和实用的实践能力,在利益冲突、权利受到损害或者复杂决策的时候,自觉、优先地使用法律思维进行分析判断,用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解决争端。大学生法律素养还应该有批判性反思的维度,即能认识法律的社会建构性、历史局限性以及它同道德、伦理的互动关系,不能陷入法律条文主义的泥潭里,从而形成一种更为成熟、辩证的法治观。因此,它的内涵是知识、情感、意志、能力等各方面综合起来的综合性精神构造和行动准备状态[1]

2高校辅导员开展法律素养培育的价值意蕴

2.1法律素养培育的个体价值

大学生个体的法律素养培养具有奠基性和终身性,是大学生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课程,也是个体应对复杂现代生活所必须掌握的“必修技能”。首先它是个体社会化的动力。大学是学生由相对封闭的校园走向开放社会的一个过渡阶段。经过法律素养的培养,学生能够全面认识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体系——法律,明白个人同国家、个人同他人之间以权利与义务为纽带的法律关系,进而完成角色认知与行为规范的转换,成为知边界、明责任、懂协作的社会人。其次,它又是保证个人安全与发展的手段。大学生活包含学业管理、消费行为、兼职实习、人际交往、网络活动、创新创业等各个领域,每一个领域都存在着法律风险和权益保障问题。有良好法律素养的学生能更早地发现风险(防范诈骗、识别不公的合同条款),更理性的做出决定(审慎选择创业组织形式),更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依法处理劳务纠纷、知识产权争议),为自己的学业成功和未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安全、公平的基础。最后可以培养人的理性精神和公民品格。法律思维本质上就是理性思维、程序思维和证据思维。经过法律素养的熏陶,使学生摆脱情绪化、片面化的思维模式,养成理性分析、程序至上、重视证据的习惯,这是法律实践的要求,也是现代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2]

2.2法律素养培育的社会价值

从社会宏观角度来讲,辅导员参与推进的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是国家法治社会创建的根基性工程,具备明显的正外部性。其一,它是法治文化产生和流传的孵化地。大学生是思想活跃、传播力强的社会阶层。他们形成起来的法律认识、法治观念、行为习惯,会经由同辈影响、家庭反哺、未来职业行为等途径,向社会广泛传播。培养一代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大学生,就是在为全社会播撒法治文化的种子,为法治信仰在全社会的树立培育最富活力的青年土壤。其二,它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预防性举措。校园属于社会的重要部分,校园的稳定同社会大局息息相关。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和依法处事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校园内由于不懂法、不守法而引起的各类矛盾、冲突甚至违法犯罪事件,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育人环境。当这批学生毕业以后分散到各个行业当中去的时候,其内化出来的规则意识和法治行为模式会使得社会运行的成本降低,各种社会关系在法律轨道内得到调整,进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第三,它是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人才保证。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未来各行各业担任管理、技术、服务等角色的毕业生,其法律素养水平影响着各项事业依法推进的质量。辅导员开展的培育工作,就是给国家治理现代化输送具有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的基础性人才[3]

3高校辅导员开展法律素养培育的困境检视

3.1角色定位模糊导致权责不清

辅导员在法律素养培育中所起的作用一直处在一种“应然”的重要性与“实然”的模糊性的矛盾之中,这是造成后面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从制度文本上看,有关文件一般把“法治教育”或者“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作为辅导员的一项工作内容,但是对它的具体职责范围、权力边界、工作量标准、成果评价方式等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制度上的模糊造成实践中的角色定位严重失衡,出现了一种极端化的扭曲。一方面由于缺少刚性的任务要求和考核指标,法律素养的培养在辅导员繁杂的工作清单里很容易变成“软任务”。当遇到更加紧急的事务性工作或者更具显示度的考核指标(就业率、考研率、安全稳定事件)的时候,这项工作就会被压缩、搁置或者简化处理,表现出一种“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随意状态。另一方面,当校园里发生有关学生法律纠纷或者违法事件的时候,管理部门就会立刻把处理压力和教育责任全部推给一线辅导员,希望他们充当起消防员和裁判员的角色,而没有给辅导员足够的调查权、处置权和专业支持。由于权责严重不对等,辅导员常常处于有责无权的被动状态。角色模糊、权责不明,从根本上消解了辅导员开展法律素养培育的制度合法性依据和内在稳定性预期,使其工作陷于高度的不确定性之中[4]

3.2专业知识不足制约效能发挥

法律体系专业性、复杂性以及不断更新性给培育者提出很高的知识储备要求。但是辅导员队伍的学科背景比较多样,大部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这是制约工作深度的主要能力瓶颈。专业知识缺乏属于结构性的、普遍存在的。它会发生在诸多环节当中,教育内容的供给上辅导员自身知识的天花板就限制了教育的深浅和宽窄。他们所能传授的大多是通识性的、常识性的法律知识,一旦涉及到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内容(合同审查、知识产权归属、劳动争议处理、数据合规等),就会感到力不从心,不能进行透彻的讲解和准确的指导,教育内容容易停留在普法宣传的浅层上,不能满足学生对深层次法律知识的需求。第二,在咨询辅导环节,对于学生具体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或者存在的法律风险,辅导员很难给出权威、可靠的答复,更多的是进行情绪上的安抚或者建议学生去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这种“无能为力”的感觉会降低辅导员对学生专业上的权威感,也会因为引导不够及时而耽误学生维护权益的最佳时间。最后,由于缺少系统的法学理论支持以及对于法律实践前沿的把握,辅导员设计并组织起来的法律教育活动形式比较单一,内容也比较陈旧,不能很好地运用案例教学、诊所教育、模拟法庭、价值辩论等需要较强专业驾驭能力的教学方法来提高教育的吸引力和实效性。由于专业知识结构上的不足,辅导员在法律素养的培养上只能起到“二传手”或者“活动组织者”的作用,不能够承担起“专业引导者”和“思想启迪者”的职责[5]

3.3教育资源匮乏限制工作覆盖

法律素养的培养是一项系统的教育活动,要使它得以有效地开展,就必须要有稳定的、充足的教育资源作支撑。但是辅导员在该领域所拥有的资源却是系统的缺乏,极大地限制了工作覆盖面、频率以及质量。经费资源匮乏首先出现。高校学生工作经费本来就紧张,并且大部分都用在学生活动、奖励资助、心理健康等传统领域上。专门用于法律素养培养的预算很少,导致邀请校外知名法学专家讲座、组织学生到法院检察院观摩庭审、购买高质量的法律教学软件或者案例库、举办大型模拟法庭竞赛等活动变得十分困难,教育活动往往因为缺少资金支持而停留在低成本、低投入的水平上。时间资源被压缩得十分严重。辅导员身兼管理、服务、教育三职,日常事务繁杂,用来静心研究法律知识、精心设计教学方案、跟踪教育效果的时间被压缩得非常少。法律素养培育工作一般只能在零碎的班会时间、年级大会时间“见缝插针”地开展,缺少持续性、系统性。平台和载体资源的单一性也成了制约因素。目前主要依靠线下集中宣讲、宣传栏、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进行传统的或者泛化的媒介传播,缺少专门化、互动性、内容不断更新的线上法律教育平台或者学习社区。由于资源的多维缺乏,辅导员的法律素养培育工作很难产生规模化效应和品牌化项目,大多表现为碎片化、临时性、浅层化的特点,影响力和持久度都大打折扣,不能实现对不同年级、不同需求学生精准、深度的覆盖。

3.4体制机制缺位影响持续开展

任何一项教育工作的常态化、高质量发展都离不开健全的体制机制支持。反观目前,支持辅导员开展法律素养培养的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的缺失和断层,使得这项工作缺少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就顶层设计而言,学校层面缺少把法律素养培育明确、具体地纳入辅导员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绩效考核体系的制度安排。在考核指挥棒缺失或者权重很低的情况下,该项工作推进很大程度上依靠辅导员的责任感、兴趣等,没有制度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就协同联动机制而言,存在着严重的“孤岛效应”。辅导员队伍同校内有专业优势的法学院系、法学教师之间,同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或者常年法律顾问之间,同校外司法实务部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之间,还没有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合作机制。知识输送、专业指导、实践基地共享、疑难案例会商等协作模式大多为临时的、个性化的联系,没有形成稳定的、高效的辅导员与专业力量的协同育人共同体。就专业发展支持机制而言,面向辅导员的、系统化、进阶式的法律专题培训体系缺如。目前的培训大多集中在思政理论、心理健康、危机干预等各方面,而法律专业的培训机会很少且分散,不能满足辅导员不断加强法律专业能力的要求。由于体制机制的全面缺失,辅导员的法律素养培育工作处于一种“自下而上”的自发状态和“单兵作战”的孤立状态,其发展前景受个体因素影响很大,很容易因为人员流动、领导重视程度变化或者工作重心转移而陷入停滞或者萎缩,很难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的推进。

结束语

本文对高校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现实困境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审视和实证性分析,发现了一个多维、交织、共生的困境结构。这些困境不是孤立的点状存在的,是由宏观制度设计、中观资源配置、微观主体能力以及接受心理共同构成的一个复杂的场域。这就需要高校管理层做深刻的观念转变和制度变革,把法律素养培养当作辅导员的核心职责和绩效考核内容,给它“赋权明责”,创建起跨部门、跨领域“法学专业教师-辅导员-法律实务工作者”协同育人的机制以及常态化的培训支撑体系,给它“增能提效”,安排专门的经费和资源予以保障,助力它实施高质量、多样化且富有成效的教育活动,给它“输血供氧”,并且探索新的教育模式,将法律素养培育同专业教育、生涯教育、社会实践深度整合起来,借助丰富、贴近、有吸引力的教育内容与形式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只有依靠顶层设计同基层探索相结合、外部支持同内生动力相促进的综合治理,才能逐步缓解辅导员所遭遇的各种困境,在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这一关系到法治未来和青年成长的事业中,真正发挥出不可替代的、强有力的支撑作用,助力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在青年一代的心里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参考文献

[1]邓香玲.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教育培育研究[J].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学报(上旬刊),2024,(12):41-44.

[2]张雪,苏维,陈斯.课程思政背景下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路径探索[J].上海轻工业,2024,(04):66-68.

[3]孙宏樽.新时代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研究[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4,(04):63-65.

[4]程俊杰.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J].中国军转民,2024,(12):55-56.

[5]郑艳华.新时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构成维度与培育路径[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23,39(05):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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